您当前位置:首页 - 资讯 - 员工因1个月内14次如厕时长超1小时遭解雇,索赔32万最终获赔3万

员工因1个月内14次如厕时长超1小时遭解雇,索赔32万最终获赔3万

2026-01-18 09:06:07|kindsoft |来源:kindsoft

近日,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务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,此事在网友中引发了热烈讨论。

据了解,李某于苏州某公司任职工程师一职,2014年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且已签收确认2020版《员工手册》。

该手册明确: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且时长超出规定限度的情况将被认定为旷工;若员工在半年时间内旷工累计达到3天及以上,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,公司有权当即解除劳动合同。

2024年4月到5月这段时间里,李某在一个月中总共14次长时间待在卫生间超过1小时,其中单次停留时间甚至快要达到4小时。

公司以严重旷工为由,征得工会同意,履行相应程序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

李某辩解道,自己之所以滞留在卫生间,是因为痔疮发作需要临时处理。不过,在事情发生的那段时间里,他既没有向公司说明自己的病情,也没有申请病假。

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,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在一个月内十余次长时间停留卫生间,该行为已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畴,符合《员工手册》中关于“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”的界定。

其次,李某在事发时既未主动告知自身病情,也没有请假,而购药和手术的行为又都发生在他滞留之后的阶段或是被解雇之后;由于他的岗位需要随时响应工作上的需求,所以长时间处于失联状态已经造成了工作的延误。

李某已签字确认知晓公司提供的《员工手册》中明确的“半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可立即解雇”条款,且公司已履行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,该程序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。

一审败诉后,李某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。在二审审理过程中,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最终经协商达成一致: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0000元。